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1-05-09 15:06:43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1〕56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2009]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2011年度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务聘用制改革为契机,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提升公司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公司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有关评审政策
    (一)落实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 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 规范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要求,学校将根据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3. 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员工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员工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二)切实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学风建设
    1. 建立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构,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要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把师德和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2. 加大审核监督力度,严防学术不端行为。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的学术行为,从2011年起,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
3. 强化公示环节,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公司将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报者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将在学校召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前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及时作出结论或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申报材料,严把评审质量关
    1. 从2011年起,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各类材料的时间,统一调整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从2012年起,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两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不得填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2.为提高教师论文著作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树立精品意识,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于论文著作,将重点关注其影响因子和被收录、转载、引用及被政府等相关部门采纳等情况。
    3.论文、著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增刊论文不得送审。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厅局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4. 从2011年起,对前两年(2009年、2010年)已连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四)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制改革工作
    1.教育厅要求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紧密结合。学校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方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任、重考核转变。
    2.严格按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高校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根据我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的现状,经省教育厅会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允许现聘任在高校教育管理岗位人员申报评审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积极引导公司教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 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成果转化。根据教育厅文件精神,公司应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教师积极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实践活动,通过推广科技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手段,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引导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优先。
    2. 公司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教师多领域、多渠道地开展服务地方工作,充分认可其在校企合作和服务地方(特别是长年为欠发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学校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2009]110号)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东[2010]30号)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见附件2)。
(二)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2011年,学校图书资料、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仍由公司教师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资格经学校中评委推荐后,统一委托到浙江大学评审。
(五)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半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即教师岗位培训,下同)要求
1.教师岗位培训合格成绩是高校教师(含员工思政专职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转正、定级(职)、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从外省引进的教师,如已参加原所在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成绩合格,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经验证认可后有效。
3.需参加培训对象:1977年恢复高考后招生毕业(含助教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结业)工作的高校专职教师(包括成人高校、党校、民办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及1998年起新进入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
(七)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8)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4)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5)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3.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4.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1.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获3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
(1)年满45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1)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关于转岗和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
1.各级各类转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一年后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2.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后一般不再申报晋升原系列职务,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经转评,直接申报员工思想政治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系列
按系列主管部门政策办理。出版、卫生、经济、会计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系列主管部门要求,以考代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同意由学校委托相应主管部门评审。
(十一)时间界限:2011年评审工作中,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均截止到2011年年底。 2011年8月1 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者不属于申报范围。
四、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建设发展,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从2011年起,教育厅开发试用新版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管理系统,试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以及数据统计分析。根据要求,公司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及部分副高专业技术职务(需上报教育厅评审)参评人员,除按正常程序填写评审表、提交佐证材料、参加评审外,还需按教育厅要求同步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等工作。(评审系统网址和电子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对申报人填写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论文、论著情况进行详细核实,未证实材料不得出现在申报表中。
(五)现聘任东方学院工作岗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由东方学院具体组织受理个人申报及材料审核、材料评前公示等工作,参评人员代表作由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统一办理论文送审,经公示无异后的个人申报材料报送浙江财经学院相应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予以评审。
附件:1、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评审表和综合表
3、资格审查及申报人员名册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送审相关事宜
5、佐证材料封面
6、破格及免试审批表
7、公共体育量化分值表及评分标准
8、学术不端检测报告汇总表
             9、评审表填写范例
 

 

                                                                                                    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
                                                                                                          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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